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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管治

概覽

嘉里建設有限公司(「本公司」)致力維持高水平的企業管治,並深信良好之管治對本公司業務之長遠成功及可持續發展至為關鍵。本公司亦致力確保其業務以高道德標準處理,以使其股東之長遠利益最大化,及令其僱員、與其有業務往來之人士以及其營運所在之社區都受益。


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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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與企業管治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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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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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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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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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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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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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消息披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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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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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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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大綱及公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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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大綱及公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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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里建設有限公司股東提名候選董事的程序

根據嘉里建設有限公司(「本公司」)公司細則第103條,除本公司退任董事外,任何人士概無資格於任何股東大會上競選董事職位(獲本公司董事會推薦參與競選者除外),除非有書面通知表明有意提名該人士競選董事職位,而該名人士亦發出一份書面通知表明他/她願意參選,同時按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上市規則第13.51(2) 條的要求詳列該人士的履歷,並將該等通知送達本公司總辦事處,地址為香港鰂魚涌英皇道683號嘉里中心25樓,或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香港分處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22樓。根據前述本公司細則項下所規定之遞交書面通知的期限為不早於寄發指定舉行選舉之股東大會通告翌日至少七天後開始及該股東大會舉行日期七天前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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